大同市银行业协会 协调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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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6日 ‖ 查看9716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和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定,设立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协调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为有效发挥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协调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会与各会员单位日常工作的联络和沟通,增强各会员单位之间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和保障协会工作的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会议制度 第四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是协会的下属机构,其成员由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办公室主任(或一名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员)组成。会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会委员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正常进行。因工作变动,需更换委员会委员的会员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协会备案。 第五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协会理事会审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协会秘书处委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协调工作委员会联络员。 第六条 建立会议制度,协调工作委员会会议分例会和专题会议两种。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视工作需要临时决定。
第七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若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所在单位须另行派员参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章 考评与表彰
第十三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委员对各会员单位委员的工作情况考评,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二○一三年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