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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银行业自律公约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  查看312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同市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经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银行业自律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自我约束、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行业相关政策,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权益和行业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五条  积极支持国家战略发展,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加大面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三农”、社会民生等领域的金融产品供给和创新,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第六条  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账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一  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

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十二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六条  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以人为本的原则,有效保护消费者各项权益,切实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机制,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确保在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对待消费者。

第十七条  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的综合素质建设,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法律法规、监管规制及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十八条  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以风险防控为原则,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力,增强银行业金融科技应用水平,有效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第十  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  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同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自律管理,组织对会员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及时向有关会员单位沟通反馈。

第二十三条  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对会员遵守公约情况进行评价与处理。

(一)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二)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三)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大同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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