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银行业协会 章程发表时间:2023-04-28 1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Dato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DT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大同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设在大同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银行业自律组织,属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会员单位的水平,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加强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健全廉洁从业制度规范,改善大同银行业发展环境,实现会员共同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支持大同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参与社团组织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对协会、协会会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订的公约、规则、制度、办法项下的义务。 第七条 本协会住所在山西省大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一)自律: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督促会员对银行从业 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 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维权: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均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调: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 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 沟通,维护会员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 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4.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四)服务: 2.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与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十一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服务机构; (三)拥护本协会章程;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协会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六)符合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三)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秘书处以文件形式 通知申请单位。 (三)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 事会会议;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制定的各项同业公约、自律规则和本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四)承担或协助完成本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六)按规定数额及时缴纳会费; (七)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协会为会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密;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终止会员资格: (一)自动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 (三)会员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依法终止;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自愿退会: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议批准,且已经付清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 罚则: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本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作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四)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五)审议表决《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草案)》; (六)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审议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通过。换届选举采取等额选举方式的,理事、监事得票率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的; (三)业务主管单位提议的。 第二十条 会员换届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至少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六)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七)审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继任者自动接任,理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协会,协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接任者未正式到任,由会员单位临时主持工作者行使理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议临时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为5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最多可连任两届。协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选举采取等额选举方式的,监事长得票率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 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 人申辩权利。 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派驻人员需经派驻单位、协会理事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金融市场业务发展需要可设若干个业务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下同)。每个专委会负责分管业务的协调、沟通、自律。专委会的兼职委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相应业务主管担任,其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委员 中推选,并报理事会确认。业务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其日常事务由协会秘书处协调。 第五节 协会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为本协会章程约定的负责人,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议,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热爱协会工作;在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好声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专职副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专职副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九条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 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由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主要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获取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一)入会费的缴纳:申请入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缴付; (二)年费的缴纳: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具体缴纳标 准由会员协商确定并按年度一次性缴付; (三)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 单独向会员单位筹集,临时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四)经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助、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协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年度财务报告制度,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上年度财务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 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对市级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大同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大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声明:此篇为机构组织模板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dtsyhyxh.com/nd.jsp?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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