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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来了,这三类必须作出调整!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5日  ‖  查看1671次

金控公司严监管时代正式到来。


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在这一背景下,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成为大势所趋。

金控公司监管办法落地!


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同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


《决定》和《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金控公司进行整改和清退,也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金控办法的出台,填补了以往的监管空白,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9月14日上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已经是客观存在,但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


“《决定》《办法》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持续和穿透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潘功胜称。


受访的专家指出,“金控办法的出台顺应了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从金融业发展趋势看,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允许银行持牌券商就是例证。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从金控集团的层面进行统一监管就成了必要条件。”


对此,潘功胜指出,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金控办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的完善和补充。



填补监管空白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比如历史比较久远的中信、光大、招商局集团,地方背景的像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还有像民营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像蚂蚁集团等。


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金控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潘功胜指出,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从微观运行的角度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金控办法出台之前,国内个别金融集团因股权关系不明、关联交易复杂引发了很多问题,成为加速金控办法出台的直接原因。”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显示,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动机不纯,通过虚假注资、杠杆资金和关联交易,急剧向金融业扩张,同时控制了多个、多类金融机构,形成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国境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直言,金控公司被称为“将所有金融业务都纳入监管”态势之下的最后一块“真空地带”。金控公司旗下金融牌照众多,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而且金融公司往往规模大、牵涉广,一旦发生风险,造成的影响也是交叉和连锁性的。


潘功胜介绍,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已经稳妥处置了像明天系、安邦系和华信系等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一些企业集团,安邦系和华信系的处置工作基本上完成了,明天系的处置工作还在过程中。今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明天系的9家金融机构实施了接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接管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推进。



明确准入管理


面对金控集团乱象,潘功胜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指出,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短板。《决定》和《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具体来看,《决定》所称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


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


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


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此外,《办法》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和资本要求有六条,其中要求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 50%。


“实缴注册资本设置门槛,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股东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力支撑的要求,也可以排除一些‘名不符实’的‘金控公司。”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称。


人民银行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


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连平认为,随着《办法》的落实,现存的金融控股公司肯定需要进行调整。其中包括三类:


一是名称中已有“金融控股”且符合《办法》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进行正常的牌照申领程序;


二是名称中没有“金融控股”但符合《办法》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第一类公司申领牌照的同时,还需要进行改名,在名称中添加“金融控股”;


三是名称中有“金融控股”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公司,首先是尝试做股权和资源方面的调整使之符合要求,然后可进入第一类公司的申领牌照程序。为此监管部门设置了过渡期,对于无法调整或经调整后也无法满足要求的公司,则可能责令其改名,摘掉“金控”、“金融控股”等公司名,而且要求其不得开展金融控股公司业务。



混业经营将至?


随着《决定》和《办法》的落地,薛洪言指出,“之所以在金融牌照之外另设金控资质,主要是从股权层面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并表统计、股权穿透等来更清晰地识别金融集团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股权关系、关联交易关系,从而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公器私用。”


“金控办法的出台主要还是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需要,从金融业发展趋势看,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前期的允许银行持牌券商就是例证。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从金控集团的层面进行统一监管就成了必要条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是吹响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号角。未来,国内有望涌现出一批金融控股集团,即所谓的金融航母,以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薛洪言判断。


董希淼也表示,从发达国家经济金融业发展的历史看,受金融企业创新驱动和监管规制双重影响,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模式是交互进行的,总体上向着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


“此次《办法》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抓手,尝试对从事金融业务的BigTech(大型科技公司)进行更科学和全面的监管,具有探索意义。”董希淼建议,“对金融集团同样也应允许其投资与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机构。这将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依托金融科技发展金融业务,打造金融生态圈,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综合、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


金控办法出台意味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将至?潘功胜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


潘功胜指出,在国际上,主要的经济体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这种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更加简单、明晰、可识别,有利于更好地隔离风险,加强集团整体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也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


“金控办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的完善和补充。在人民银行发布的金控办法中,都有明确的一些表述。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一的股权投资与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经营具体金融业务,坚持分业经营。人民银行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整体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从这些表述中大家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人民银行也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潘功胜进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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