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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Dato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DTB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大同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大同银保监分局分局)批准,并在大同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同银保监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大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对于协会、协会会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订的公约、规则、制度、办法项下的义务。

第六条 协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大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大同银保监分局;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信访或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大同银保监分局,并做好大同银保监分局批转信访或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大同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大同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营造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大同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产品、新业务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金融业务、文化宣传等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大同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凡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愿意享有会员权利和承担会员义务,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表》,载明承认协会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会员代表登记表》;
    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第十五条所列文件;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及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委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若发生离任、调任或其他情况,不能出任代表时,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并在一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变动后的《会员代表登记表》。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有审议、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参加协会活动,有向协会提交议案、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三、维护合法权益,有向协会申诉或寻求保护和支持的权利;
    四、监督协会工作,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参与信息交流,有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
    六、自愿加入协会,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同业公约、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数额及时缴纳会费;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主动向协会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文件及主要负责人、重大事项变化等信息;
    五、维护行业共同利益,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及公约给予的因违章违约所作出的处理,并自觉纠正和改过;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通知,交回会员证,并付清一切应缴纳的费用,由协会发出通知,其会员资格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公约等管理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取违约金;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处分应经理事会决议;第四项至第五项处分应经会员大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向协会就该事宜申请复议。会员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应在三个月内对其申诉作出最后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单位应委派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并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违反协会章程、公约的会员作出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五、决定会员缴纳入会费、年费等标准;
    六、裁决被处分会员的申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或专职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

三、大同银保监分局提议的。

第二十九条  会员换届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大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非会员理事,由大同银保监分局推荐。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继任者自动接任,理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协会,协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接任者未正式到任,由会员单位临时主持工作者行使理事职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对违反协会章程、公约的会员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收取违约金等一项或多项处理的决定;
    五、领导协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六、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协会的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制定修改银行业公约和各项同业公约;
    九、审议、处理、协调影响银行业或对会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十、受理被处分会员的申诉;
    十一、研究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议临时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派驻人员需经派驻单位、协会理事会与大同银保监分局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协会根据金融市场业务发展需要可设若干个业务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下同)。每个专委会负责分管业务的协调、沟通、自律。专委会的兼职委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相应业务主管担任,其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中推选,并报理事会确认。业务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日常事务由协会秘书处协调。

 

第四节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一、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登记。

二、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专职副会长由大同银保监分局负责推荐担任,其他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协会的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原则上不能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大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协会的专职副会长拟任人由大同银保监分局推荐,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五、协会设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秘书长由大同银保监分局提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备案。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秘书长发生缺位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决议和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四十条 专职副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由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协会党的组织由大同银保监分局党组织代为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获取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 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分入会费和年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一、入会费的缴纳:申请入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缴付;

二、年费的缴纳: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具体缴纳标准由会员协商确定并按年度一次性缴付;

三、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单独向会员单位筹集;

四、经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助、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协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末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大同银保监分局和大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报大同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修改后的章程应依法报送大同银保监分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大同银保监分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大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大同银保监分局和大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的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六十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 本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则

六十六 本章程经2019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大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主办  网址:www.dtsyhyx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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