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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Dato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DTB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大同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大同银保监分局分局)批准,并在大同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同银保监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大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对于协会、协会会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订的公约、规则、制度、办法项下的义务。 第六条 协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大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大同银保监分局;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信访或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大同银保监分局,并做好大同银保监分局批转信访或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同业公约、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条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三、大同银保监分局提议的。 第二十九条 会员换届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大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节 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派驻人员需经派驻单位、协会理事会与大同银保监分局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协会根据金融市场业务发展需要可设若干个业务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下同)。每个专委会负责分管业务的协调、沟通、自律。专委会的兼职委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相应业务主管担任,其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中推选,并报理事会确认。业务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日常事务由协会秘书处协调。
第四节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一、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登记。 二、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专职副会长由大同银保监分局负责推荐担任,其他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协会的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原则上不能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大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协会的专职副会长拟任人由大同银保监分局推荐,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五、协会设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秘书长由大同银保监分局提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备案。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秘书长发生缺位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十条 专职副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由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热爱协会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会党的组织由大同银保监分局党组织代为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获取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分入会费和年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一、入会费的缴纳:申请入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缴付; 二、年费的缴纳: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具体缴纳标准由会员协商确定并按年度一次性缴付; 三、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单独向会员单位筹集; 四、经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助、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协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末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大同银保监分局和大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报大同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修改后的章程应依法报送大同银保监分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大同银保监分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大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大同银保监分局和大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的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六十三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五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大同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大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