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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 | 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开户调包存折,银行怎么办?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3日  ‖  查看1896次

案例故事


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开户,调包存款

2008一犯罪分子通过伪造金融消费者陈某的身份证A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并办理了存折经事后调查犯罪分子使用的身份证件除姓名外其他内容均与陈某身份证不一致当日犯罪分子以与陈某做生意为名引诱陈某在A银行另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折随后犯罪分子将两张存折进行了对调陈某在犯罪分子的诱导下向调包后的存折内存款11.5万元存款时由于陈某在A银行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发生款项无法成功存入的情况A银行工作人员遂通过无折存款的方式11.5万元款项存入犯罪分子持有的存折内犯罪分子取出款项后陈某发现上当受骗遂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银行赔偿相关损失

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A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提供了身份证、存折、现金,并在存款凭条上填写了账号等内容,其目的是要求A银行将11.5万元现金存入与其身份证号码相一致的账户内。A银行在存款失败时,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陈某,而是擅自通过无折存款的方式,将资金存入了非陈某意图存入的账户。法院认为,A银行在办理该笔存款业务时存在过错,应就相应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对自己的存折保管不善,被调包致使款项被他人支取,应承担次要责任;A银行为犯罪分子开户时,已对其提供的身份证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故判决A银行赔偿陈某存款损失11.5万元的60%,即6.9万元。A银行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与陈某建立储蓄关系后,应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但综合比较双方过错大小,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A银行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A银行赔偿陈某存款损失11.5万元的40%,共计4.6万元。

法律分析


银行对存款人身份证件是否具有实质审查义务尚存在争议

本案例从法律层面可分析如下:

1.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陈某认为,A银行给犯罪分子开户时对身份证的真伪审查不严,且办理存款业务时擅自改变存款方式,对犯罪分子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辅助作用,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陈某本意和纠纷性质来看,本案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这一意见。

2.银行对存款人身份证件是否具有实质审查义务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对储户开户仅有形式上的实名审查义务。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要求:“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因此,银行对开户人的身份证件只具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但相关法律未就形式审查到什么程度进行明确规定。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即同意此种意见。

另一种观点认为,2007年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上线以来,银行已具备一定识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能力,应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要求:“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持有相似观点。例如,2008年山西省某基层法院在对一起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即认为银行在发现犯罪分子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不匹配后,未对其开户申请填写的事项和身份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这一违规操作与当事人款项被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3.A银行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本案中,A银行发现无法正常存入款项后,未及时向陈某说明情况,而是擅自改变存款方式,将款项存入犯罪分子掌握的存折内,存在一定过错。


案例启示


银行应通过公安联网核查系统,落实身份核查要求

1.商业银行应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银行在为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应当通过公安联网核查系统,严格落实身份核查要求,识别人、证是否一致。虽然根据当前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身份证件不具有实质审查义务,但在公安联网核查系统已充分普及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核对身份证件与本人是否一致。
2.商业银行应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消费者要求办理业务。当发生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意外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充分征求客户的意见,即使是出于客户利益的考虑,也不能自作主张直接办理。
3.金融消费者应树立金融安全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妥善保管身份证、存单、密码等重要的证件及信息,即使对于关系亲密的人,也应有风险防范意识。在向外部提供各类证件时,应注意保管好原件;复印证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仅作××使用,他用无效”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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