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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监管资讯 2021年第10期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9日  ‖  查看1805次

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主持会议。会议分析了2020年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情况,审议了第四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和对部分公司的监管措施,部署了下一阶段有关工作。
2020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100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会议指出,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银保监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沉着有力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保险业运行稳健,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运行。
会议强调,中国银保监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增强忧患意识,坚定必胜信心,做好“十四五”开局之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应对重大突出事件期间,更应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险公司需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以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也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以增强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中国证监会印发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证券期货监管规章等立法工作,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法律实施规范体系,加强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依法推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证监会于近日印发了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全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

2021年,证监会拟制定、修改的规章类立法项目合计27件,其中,列入“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18件,列入“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9件。具体包括:

一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做好制度衔接。其中,“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6件,包括:制定《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程序规定》;修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2件,包括:制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二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其中,“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9件,包括:制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业务牌照管理办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修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7件,包括:制定《证券公司柜台业务办法(试行)》《债券回购交易结算管理办法》;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三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包括“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3件: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除了上述规章项目外,2021年证监会还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制定《期货法》等立法工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配合有关司法机关做好相关证券期货领域司法解释立法工作。

(中国证券网)

点评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应当看到,中国证券市场还存在一些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顽疾。因此,必须在政策体系、制度规则、法制建设、市场结构等方面加快改革,加大市场的规范性建设,加强投资者保护,而这些都离不开立法工作的不断深化。

中国证监会牵头的《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文件获国际证监会组织通过

中国证监会牵头、英美法等14个成员辖区的监管机构参加的全球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文件(Complaint Handling and Redress System for Retail Investors),获得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国际证监会组织官网正式对外发布。

全球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旨在针对全球中小投资者保护领域缺乏统一治理规则、各国保护水平不均衡、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对投保工作提出新挑战等突出问题,基于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的实践,研究解决中小投资者的投诉处理和权益救济机制。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金融服务机构及其授权代理机构对投资者投诉的内部处理机制;二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服务机构及其代表相关投诉的处理机制;三是采用诉讼外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对投资者赔偿纠纷的处理机制;四是投资者对受损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的司法救济机制;五是九项完善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和权益救济机制的建议。我国投诉处理机制、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仲裁、示范判决等制度得到了各国肯定,供新兴国家在后续制定和完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过程中参考和借鉴。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投资者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分享中国经验,学习全球最佳实践,不断提升我国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能力和影响力。

(中国证监会)

点评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此次中国证监会牵头的《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文件获国际证监会组织通过,是我国首次在投保领域牵头国际文件制定工作,体现了IOSCO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做法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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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聚焦

肖钢: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

目前我国有3200万家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家族信托的需求十分强烈。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

一是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建议在法律层面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就受托人应尽的亲自义务、忠实义务、审慎义务、有效管理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强化受托人治理。

二是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议相关部委研究拟定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信托登记实施制度、信托税收制度,解决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设立难、税收过高的问题。

三是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颁布《信托法》的司法解释,解决家族信托具体法律适用的标准。

四是加强监管。家族信托是跨生命周期的产权安排和传承计划,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受托人破产倒闭后的连续性,以消除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

(证券时报)


周小川:构建清晰化的碳排放总量年度目标

在2020年12月12日气候雄心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在“30·60”碳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几项总量指标: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这些分别对应着碳排放强度、碳汇和新能源发展。

以上总量目标非常重要,因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工作中,需要很多微观的数量化指标和数据基础,但确定微观数量化指标的前提就是要有总量目标:有了总量目标,才能清晰化分解出微观目标。总量目标还关系着“30·60”碳目标的工作进程安排,工作进程需要均衡,既不能过于前松后紧,也不能过于前紧后松。

此外,碳目标实现需要依靠激励机制,并不是下达了目标任务就一定能落实为成果,而激励机制也要在总量目标清晰的基础上才能被计算、设置和完善。一些国家在碳排放的总量控制规划上已经给出清晰的数量目标,中国也需要在总量目标上作出更为透明、可读的计量,才能有助于社会各方理解并落实为行动。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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