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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合规|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新规下融资性信保业务合规要点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4日  ‖  查看4005次

随着“国内外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有的超出预期”,2022年4月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以下简称《2022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通知》)。


这是继银保监会去年发布《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以下简称《2021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通知》),银保监会再次发文给予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2022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通知》在明确“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这一总体要求时,也要求保险业“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鉴于此,笔者结合为国内保险公司提供融资性信保业务和保险科技业务的经验,尝试对《2022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通知》重点涉及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和保险科技业务的合规要点进行进一步解读,供行业交流:


01 

一、在为小微企业稳定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获得明确的政策鼓励下,确保合规经营,风险可控,仍然是保险人开展业务的重点

近年来,受金融严监管,P2P转型整顿清理,宏观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此前持续高速增长多年的融资性信保业务一度集中出现较多风险事件。


为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自2020年银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信保保证保险监管办法》),以及进一步细化前述《信保保证保险监管办法》的《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等重要监管规范和意见,构建了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基本监管框架。


随着近两年的持续严监管,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获得较好控制,进入谨慎、稳健发展期。在这一背景下,银保监会在《2021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通知》中虽然鼓励保险机构向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是,也一再强调,应谨慎评估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


但是,在目前“国内外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有的超出预期”情况下,此次《2022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通知》代之以“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这也侧面反映经过多年的监管整改,融资性信保业务已具备合规、稳健经营的政策前提。


当然,受疫情影响,保险公司在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时,如何控制经营风险,仍是整个融资性信保行业至关重要、亟待解决的课题。


02 

二、在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政策鼓励下,保险人应对承保的底层资产贸易真实性进行审慎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应收账款的确权和尽职调查,避免贸易欺诈活动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稳定性,损害保险人根本利益


作为支持企业出口的重要金融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央和地方政策层面,被频频提及强调。

 

在《2021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通知》中,银保监会也从小微企业角度提出“支持保险机构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升承保能力,合理降低小微企业投保成本。”

 

与前述政策不同的是,《2022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通知》除要求“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外,专门提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发挥保单的风险缓释作用,持续培育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这实际上为银保合作开展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提供了政策铺垫。

 

在银行机构参与保单贸易融资的情况下,因保险公司对银行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对其承保的底层资产贸易真实性进行审慎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应收账款的确权和尽职调查,避免贸易欺诈活动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稳定性,损害保险人根本利益。


03

三、为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的保证保险产品,应遵循保证保险业务规律,做好配套的增信措施工作,比如,为承保的债务安排适当的反担保、注意担保权利的有效性、注意不同担保方式的清偿顺序等问题

国务院在2018年10月29日《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已经关注到企业保证金负担过重的问题,并提出“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但是,相比于购买银行保函,购买保证保险替代方案的成本更低。因此,不少地方政府开始探索运用保证保险作为降低企业负担的有效途径。例如,山东省住建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实际上,除招投标保证保险外,关稅保证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均对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具有特殊价值。相关企业可结合自身需求,善用保险产品,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为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的保证保险产品,应遵循保证保险业务规律,做好配套的增信措施工作,比如,为承保的债务安排适当的反担保、注意担保权利的有效性、注意不同担保方式的清偿顺序等问题。

04 

四、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充分注意综合成本率的合规风险,依法展业


银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第二条已经提出“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但是,该规定并未直接涵盖到保险机构。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2022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通知》不仅明确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还明确“银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要了解第三方机构向小微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将其所提供服务的资费标准向小微企业充分告知,并明确约定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小微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因此,后续保险公司在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也应承担合作机构收费的监督管理职责,防止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过高。


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评估标准,按照《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因此,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应包括借贷利率、保险费及合作机构收取的各类服务费之和,相应的综合成本率不应高于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


需要提醒的是,银保监会此前已就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问题进行严厉处罚和通报,因此,保险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各类违规收费和变相收费,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05 

五、风险审核和风险管控业务等关键业务环节应自主把控


在以往融资性信保业务发展中,部分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风险管控主要依赖于合作机构,甚至直接外包给合作机构承担,由合作机构提供相关反制措施或兜底承诺。在这一模式下,一旦合作方出现信用风险,保险公司将不得不进行兜底,从而面临巨大亏损。


鉴于风险审核等核心业务外包的危害,《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此次《2022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通知》在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托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扩宽融资场景的同时,再次提出“确保业务经营、产品研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自主把控”。


因此,保险公司在与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融资合作时,均应独立进行风险审核和风险管控,不得因为合作方为持牌金融机构而放松风险管控

06 

六、如果通过互联网为小微企业开展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尤其重视数据合规和数据安全工作


2021年6月10日,《数据安全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立法体系中有关数据安全法律基础体系的建立。《数据安全法》建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等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当然,《数据安全法》也留下了许多空白尚待实施细则的落实补充。此次《2022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通知》则从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和金融数据保护角度,对银行保险机构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职责作了规定。


具体而言,银行保险机构不仅要“完善涉企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保密管理责任,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还应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信息数据安全管理职责,“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获取的涉企信用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涉企信用信息应用的,应当建立安全评估的前置程序。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企数据,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外部涉企数据的,要关注数据源合规风险,明确数据权属关系,加强数据安全技术保护”。


需要提醒的是,在《数据安全法》生效之前,中国农业银行曾因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未报告、互联网门户网站泄露敏感信息等问题,被银保监会处以高达4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数据安全法》生效后,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最高罚款金额将达到1000万元。


因此,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未来将面对更为严格的数据安全监管要求。如何建立内部数据安全机制、完善数据管理保护规则,将成为保险公司迫切丞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后续也将专门撰文就此进行分析探讨,敬请期待。


《2022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通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一)总体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拓展首贷户。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着力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继续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式,并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

 

(四)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五)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六)巩固向小微企业让利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并将货币、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红利向终端利率价格有效传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合作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

 

三、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助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七)持续做好对小微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助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建立健全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及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精准获客,开发专属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依托核心企业,整合金融产品、客户、渠道等资源,综合运用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八)强化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发挥与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小微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强化科技保险服务,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

 

(九)多维度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加强外贸金融知识和业务宣传,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适合其需求的外汇避险产品。进出口银行要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贷款业务,增强服务小微外贸企业能力。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发挥保单的风险缓释作用,持续培育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

 

(十)扩大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的金融覆盖。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任务,聚焦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新城镇、融入当地的新市民群体,针对其创业就业、购房安居、教育培训、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金融需求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保险保障力度,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使用等环节流程,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确保202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

 

(十一)着力改善金融资源投放的区域均衡性。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撬动作用,积极参与做强地方特色行业产业,发掘市场潜力,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创造培育有效融资需求,实现供需良性互动。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要向欠发达地区的一级分行压实信贷投放任务,并明确要求各一级分行在向下分解信贷计划时,优先满足辖内相对欠发达地区信贷需求。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等方面,可适当向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

 

(十二)健全完善金融支持抗疫救灾长效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支持遇疫受灾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生产自救、纾困发展。要建立灵活调配投放金融资源、协调服务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四、做实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机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十三)对标监管要求做实做细“敢贷愿贷”内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和上年度评价结果,进一步深化完善普惠金融专业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实机构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授信尽职免责等要求,逐项查缺补漏,完善内部细则,明确执行流程,向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网点和员工及时、准确地传达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合理扩大授信审批权限,适当简化分支机构评审评议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十四)多措并举满足小微企业非信贷金融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根据企业需求,针对互联网新业态、疫情防控要求等具体情况,改进开户流程,设置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账户功能,相应地适当简化辅助证明文件材料要求,改善用户体验。要立足小微企业的真实贸易背景和实际资金周转需求开展票据融资业务,严禁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积极配合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业务甄别与自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保函和保证保险产品,减轻企业保证金占款压力。

 

(十五)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银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要了解第三方机构向小微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将其所提供服务的资费标准向小微企业充分告知,并明确约定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小微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十六)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和数据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等宏观政策调控领域。鼓励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内部数据治理体系,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监管统计制度要求,明确责任,着重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利率、风险分类等关键指标数据的质量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

 

五、推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十七)积极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要求,主动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对接,从融资供给端出发,推动健全信息共享网络,有序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丰富数据归集和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数据的可用性,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立足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渠道高度本地化的特点,进一步总结推广省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良好经验,重点提高区域性信息集成共享和应用效率。

 

(十八)依托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大数据金融产品开发应用。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握好信用信息共享加快深化的有利时机,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拓宽融资服务场景,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完善授信评审机制、信用评价模型、业务流程和产品。扎实推进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运营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生态,提升数据管理能力,确保业务经营、产品研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自主把控。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涉企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保密管理责任,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获取的涉企信用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涉企信用信息应用的,应当建立安全评估的前置程序。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企数据,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外部涉企数据的,要关注数据源合规风险,明确数据权属关系,加强数据安全技术保护。

 

六、监管靠前担当作为,凝聚合力强化支持保障

 

(二十)上下联动,分层分类加强督导引领。继续实施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考核方式。认真组织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进一步发挥评价的“诊断仪”和“指挥棒”作用,聚焦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评价与现场检查、统计监测、窗口指导等监管手段的有效结合,将评价结果运用贯穿到监管全过程。加强督导检查和专项整治,重点关注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实、规范经营收费、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小微企业权益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横向协同,综合施策增强治理效能。各级监管部门要与财政、发改、工信、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打好政策“组合拳”。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主动作为,突出同向发力。各银保监局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探索将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监管考核评价情况与政府评优奖励等挂钩的机制,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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