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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养老金融业务新规逐条解读版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3日  ‖  查看2726次

银保监会版的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新规终于来了!


很多人或许有些疑惑,这个“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新规”和之前国办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是何关系?


在国办的《意见》中,有一句话: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所以,国办的文件中其实已经隐含了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整体顶层设计,只不过文件主要核心内容是个人养老金账户体系的推广,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并不在该文件的主要涉及范围内。这次银保监会版的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新规即把这块拼图补充完整了,在具体执行落地层面,我们基本可以看到银保监会是把产品制和账户制一起纳入在内,是更加完整、系统、具体和细化的一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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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提出建立多元发展格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倡导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商业养老金融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促进其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的举措之一。《通知》一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商业养老金融的发展理念,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相关业务,丰富产品供给。二是突出养老属性,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基本标准和原则。三是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披露信息,开展消费者教育,培育养老金融理念。四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组织实施、管理机制、费用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了不规范业务的清理安排。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明确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范畴和属性,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坚持发展定位,明确发展方向,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全文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
解读:明确顶层框架是将第三支柱的产品制和账户制结合于一起,形成多元化的产品供给。这样的设计也更加灵活机动。

二、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
三、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
解读:养老类产品包括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都必须是长期限设计,目前个人养老金账户明确除了个别情况,基本上就是退休后再予以领取。养老理财产品的期限在5年以上。养老储蓄产品尚未推出,但基本上定位也是长期限产品。

四、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户年龄、退休计划、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合理评估客户养老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销售适当的养老金融产品。
解读:比较重大的变化,在投资者适当性上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这方面终身制的商业养老保险做得比较到位,而养老理财产品和未来的养老储蓄产品都必须在客户购买前增加一个全新的针对养老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程序。在原有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基础上,还需增加了解客户退休计划,评估其养老需求,较之前更加严格和规范。

五、银行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解读:全面、透明的信息披露一直被监管部门反复强调,基本上延续了原有监管文件要求。

六、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探索将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与养老、健康、长期照护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解读:在养老金领取的设计上,监管部门在第二、第三条已经明确了要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基础上,此处"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也是隐含监管方面希望银行保险机构往终身制方向上引导客户,和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设计初衷保持一致:即强制性、终身制的养老金归集。

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开展客户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培育成熟的养老金融理念和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客户合理规划、持续投入、长期持有、长期领取,切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解读:投资者教育。

八、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足实际,制定合理的商业养老金融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普惠性产品创新和业务经营,将长期经营效果纳入销售、投资、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解读: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九、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渠道推广、市场营销、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合作费用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机构其他同类型业务。
解读:银行保险机构各自有优劣势,银行的长处是渠道和客户资源,保险的长处是长期限资金的投资管理能力,当然现在银行理财公司转型后,在投资管理上和保险机构的合作可能会少一点了,更多的是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的产品代销业务合作。

十、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投资管理,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业养老资金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解读:资金投向上要契合最新风向标,此处可结合政治局会议提出的"资本市场要积极引入长期投资者"论调。

十一、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解读:明确了国办文件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体系中金融产品的选择标准,即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后续还将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

十二、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十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名称中带有“养老”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清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应向其直接监管责任单位报送。
解读:"养老"字样专款专用。这方面养老理财产品已经进行了整改,保险方面也一直在做清理。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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