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7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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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2日 ‖ 查看4694次
一、为什么要做好制造业金融服务? 二、如何做好制造业金融服务? (一)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有效金融支持 (二)共促制造业企业与新市民服务 (三)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融资服务 (四)创新制造业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接续支持恢复发展的金融政策 三、如何提高金融服务制造业能力? (一)提高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二)增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7月11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70号,下称“70号文”),主要从任务目标、重点领域、金融创新、帮扶政策、风险防范和监管协调等九个方面,对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工作要求。 下面主要从银行机构角度,并结合银行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践情况,对70号文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分析。 总的来看,70号文比较系统地阐述了银行机构为什么要做好制造业金融服务,如何做好制造业金融服务,以及如何提高金融服务能力等问题。 一、为什么要做好制造业金融服务? 为什么要做好制造业金融服务?这其实是一个我国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根本宗旨问题。大家都知道,金融是国之重器,是实体经济的血脉,而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立业之本。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之重器”中的领头雁和排头兵。 制造业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我国的经济命脉。我国制造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接近30%,是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参与国际产业竞争的重要力量。我国“十四五”规划对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作出部署,提出“坚持自主可控、安全高效,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增强制造业竞争优势,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在此背景下,70号文第一条首句就特别指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 因此,从讲政治的高度看,银行机构应把服务制造业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提升服务质效,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另外,从历史上看,一些大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例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一定程度上是以服务工业企业、制造业起家的,多年来为我国制造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同时也在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断增强自身金融服务能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这个角度讲,推进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也是银行机构不断优化资金投向,调整业务结构,紧跟产业变革趋势,完善发展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 下面,我们不妨看一下部分大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2021年报中关于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内容。
二、如何做好制造业金融服务? 如何做好制造业金融服务,是银行机构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从实践看,银行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仍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信贷资源投放不平衡、不到位,制造业有效金融需求不足,制造业金融服务的精准性不高,实效性不强,以及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足等。为此,70号文多措并举,多维度加强制造业金融资源配置,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金融“活水”。 (一)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有效金融支持 70号文要求,银行机构要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提高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围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增加信用贷、首贷投放力度。 上述规定中,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增加“首贷”投放力度的要求。“首贷”以前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指导政策,但聚焦到制造业,“首贷”的提法并不多见,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扩面的良苦用心。“首贷”是企业金融服务的“最先一公里”,企业第一次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就有机会与银行建立起了关系;银行也有机会开始了解企业,企业也可以在银行积累授信或信贷记录和数据。有了这个基础,制造业企业以后在银行获取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才会更加容易,融资成本也有可能降下来。 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关于“首贷”的规定,有助于提升银行机构对制造业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创型企业的支持。在上述监管政策的支持引导下,预计未来制造业中小企业会增加信贷需求,增进银行对这类制造业企业的了解,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为以后提供更多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共促制造业企业与新市民服务 70号文要求,完善抗疫救灾金融服务,强化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金融保障,支持高端医疗器械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发展。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服务,支持汽车、家电等制造业企业“走出去”。还特别强调,要“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的制造业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监管部门此前在提“新市民”金融服务时,更多集中在小微企业。例如,2022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下称“37号文”),其中就提到,要扩大对新市民等微观主体的金融覆盖。要聚焦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新城镇、融入当地的新市民群体,针对其创业就业、购房安居、教育培训、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金融需求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使用等环节流程,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70号文将服务新市民与服务制造业企业相结合,反映了有很多新市民在制造业企业工作的社会现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银行机构来说,通过服务新市民,推进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符合“公私业务联动”的客户拓展营销要求。在做好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的同时,也加大对制造业企业中新市民的金融支持。这对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稳定新市民的岗位和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三)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融资服务 70号文指出,要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运用应收账款、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拓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有利于提高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非常重视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并不断完善制度规则,切实引导银行机构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2021年11月,银保监会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银行业保险业深化供应链融资改革工作。在37号文中,银保监会又特别指出,银行机构“要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依托核心企业,整合金融产品、客户、渠道等资源,综合运用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为做细做实供应链融资业务,70号文在供应链融资流程及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几点要求,概况起来,主要包括:
(四)创新制造业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 70号文指出,银行机构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符合制造业企业发展阶段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贷款利率,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差异化、综合化金融服务。同时,从以下三方面提出创新制造业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 1. 推广新型质押融资方式 深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等融资模式,促进制造业向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上述要求与银保监会此前的37号文的相关要求是一脉相承的。37号文指出,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银行机构要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 不过,通常来说,银行在办理质押贷款时,更愿意接受或优先选择金钱、存单、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其他动产、存货、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动产或权利质押,由于质物的价值波动较大,且存在不易监测、不易保管、不易变现或不易办理登记手续等实际困难,银行在受理的时候还是比较谨慎的。其结果是,一些轻资产制造业小微企业,仍难以通过质押贷款等方式获得银行融资支持。因此,要求银行机构降低对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还需要其他配套机制予以扶持和保障,如引入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项保障基金或政府补充基金等。 2. 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70号文指出,要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 对国有和民营企业(经济)一视同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近年来,国家高层领导及监管部门负责人对此也多次强调,要求切实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国家外管局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也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贷款、债券融资政策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合作关系,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充分满足民营经济合理金融需求。 70号文除了强调“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做到一视同仁”外,还特别提到“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那么,如何做到“精准有效”呢?笔者理解,需结合民营制造业企业特点,特别中小微企业特点,突出市场化原则,精准对接民营企业融资需求。例如,针对科技型企业资产规模小、风险定价难度大的问题,可以引入第三方增信机构或信用保护工具等机制,提高融资的可获得性。另外,也要强调融资的有效性,要立足企业的真实资金需求,银行还要重点关注并加强对上下游企业供应链节点各方的资金流动监控与管理。 3. 科技手段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 70号文指出,要增强金融创新的科技支撑,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强化业务管理。 金融科技的应用,深刻改变了银行金融服务流程。近年来,银行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型金融科技,实现银行授信等流程的移动化、线上化以及业务处理的场景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了客户识别能力,优化了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 实践中,有些银行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围绕制造业等重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场景聚合、生态对接,实现“一站式”金融服务。有些银行还紧密对接先进制造业等行业龙头数字化转型发展步伐,链式拓展服务上下游客户,提高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能力。还有些银行依托金融科技最新成果,着力推进对制造业等企业金融服务的数字化升级。灵活化定制管理信贷产品,智慧化处理、自动化监督信贷业务流程,智能化监测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打造智能审贷服务体系,构建口径全、反应快的数据分析决策机制,提升信审流程自动化及真实性核验有效性水平,实现线上自动核定授信限额创新模式,为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例如,工商银行在2021年报中就特别指出,该行不断完善“经营快贷”产品,加快多维数据整合应用,完善非接触服务模式。推出“科创贷”“光伏贷”等创新场景,更好满足细分市场需求。持续推进“e抵快贷”产品全流程线上化改造,提升业务处理效率和客户体验;创新推出“e企快贷”产品,进一步丰富线上押品范围。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打造数字供应链融资统一服务门户,进一步提升对制造业等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五)接续支持恢复发展的金融政策 70号文指出,银行机构要聚焦制造业发展的薄弱环节,用好用足现有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的企业,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1. 继续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70号文要求,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适当放宽延期期限。 对中小微企业客户提供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是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监管部门采取的临时性金融救助政策。2020年3月,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并依据企业的申请,银行可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不因疫情因素下调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此后,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又多次发文,要求银行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例如,银保监会37号文就明确提出,银行机构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70号文则延续了上述监管思路,对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适用对象、延期期限及监管原则作了明确说明。 2. 积极向制造业企业合理让利 70号文指出,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内部资金转移价格(FTP)优惠、制定差异化利率定价权限等措施,积极向制造业企业合理让利。 当前形势下,稳经济、保发展至关重要,而保市场主体则是稳经济保发展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国家也不断出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特别是要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的稳中有降。70号文的上述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监管原则,其中值得关注的还是“内部资金转移价格”(FTP)优惠的要求。 从监管导向看,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监管政策,主要集中在小微、抗疫、涉农、绿色信贷以及本次70号文要求的制造业等行业或企业上。从过往要求看,对不同类型银行个别指标还带有“强制性”。例如,2021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就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将“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的要求执行到位;地方性法人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对小微信贷业务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从基本原则上看,70号文与此前的监管要求并无重大变化,但70号文突出了“商业可持续原则”,强调银行在其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向市场让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银行风险与收益的动态平衡要求,从而有助于实现银行机构让利市场的可持续性。 三、如何提高金融服务制造业能力? (一)提高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1. 健全激励机制 70号文提出,银行机构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明确职责部门和任务分工,优化制造业经济资本分配和考核权重设置,合理界定尽职认定和免责情形,引导金融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下放贷款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优化评审评议流程,提高分支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 在贷款激励方面,落实尽职免责监管要求与提高信贷人员“敢贷愿贷”积极性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对制造业等中小微企业的“惧贷”“惜贷”问题长期存在,与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是有密切关系的。 2022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从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健全风险缓释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和评估考核等方面提出若干监管要求。这些规定有助于银行落实70号文的上述要求。 对标监管规定,银行机构做实做细尽职免责以及“敢贷愿贷”内部机制,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绩效考核、不良容忍度、授信尽职免责等要求。要逐项查缺补漏,完善内部细则,打通流程堵点,遵循客观公正、错罚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尽职认定和免责情形。明确执行流程,及时准确地基层从业人员传达政策导向,确保各项保障激励政策及时兑现,充分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 2. 规范收费管理 70号文指出,要规范融资各环节收费和管理,严禁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 涉企收费是近年来监管部门着力规范的金融领域,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2020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清理银行乱收费降低企业负担行动方案》,并在随后全面开展银行机构乱收费行为清理,主要涉及信贷、助贷、考核以及收费管理等环节,并进一步加强收费管控,遏制各种不合理和违规收费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70号文重申了银保监会此前关于涉企收费治理的监管要求。对银行机构来说,需要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制度规范等方面入手,持续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做好收费问题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做到全面自查,不留盲区;也要分清重点,特别关注制造业等中小微企业信贷领域的不合理和违规收费情况,提高整改效果。 涉企收费行政处罚案例: 2021年11月,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通报,5家银行因乱收费问题遭点名批评。据通报,其中一家银行的上海分行在给予某集团所属4家公司授信额度之后,还要求客户单独签订咨询顾问服务协议。该银行为客户提供融资交易所涉相关方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结构等财务状况分析,由此收取每年提款金额的0.6%作为咨询服务费,先后共计收取费用71万余元。该违法事件发生后,该行在2021年5月收到上海银保监部门开出的罚单,被责令改正,并罚没383万元。 (二)增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1. 做实贷款“三查” 70号文指出,银行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严格制造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切实防范发生套取和挪用风险。 我们知道,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是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情况经营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同时,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也是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 做实贷款“三查”责任,与前面提到的贷款尽职免责并不矛盾。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免责的前提是尽职履责,不存在违反法律、监管规定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从业人员如果违反“贷款三查”等情形,不仅不能免责,还可能被从严问责,体现“严管厚爱”。 2. 防止资金空转 70号文特别指出,要坚决防止通过票据虚增贷款规模、资金空转。 银行票据业务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违规操作频发乃至诱发大量案件的重点风险领域,近年来,监管部门曾就此多次做出风险提示,提出监管要求。例如,2015年,原银监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专门作出风险提示“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问题,指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或以贷款、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 2016年4月,人民银行会同原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就票据业务监管、规范业务开展提出若干要求,其中特别强调要“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银行应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通过对已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所附发票、单据等凭证原件正面加注的方式,防范虚假交易或相关资料的重复使用。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银保监会37号文也指出,要立足小微企业的真实贸易背景和实际资金周转需求开展票据融资业务,严禁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 3. 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 70号文提出,鼓励依法合规通过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制造业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有序退出“僵尸企业”。 上述规定基本照搬了37号文的表述,即“鼓励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但上述规定增加了“有序退出‘僵尸企业’”的监管要求。 所谓退出“僵尸企业”,主要是指出清对“僵尸企业”的债务,既包括其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还包括由其统借债务,即企业集团作为借贷主体统借统还而实际用于“僵尸企业”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的债务。关于退出“僵尸企业”问题,201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对处置僵尸企业债务的处置原则、处置范围、处置方式、处置流程与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常而言,对于企业(包括“僵尸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70号文提到的核销和转让(此系指不良贷款转让,而非正常贷款的转让交易)。但近两年,受外部经营环境的影响,银行不良贷款的转让市场比较低迷,资产变现比较困难。在此大背景下,银行需要进一步深化风险资产的经营理念,提升不良资产经营能力,并结合市场环境变化,发挥呆账核销、诉讼清收(包括以诉促谈)处置作为不良贷款处置的主要方式和渠道。 |